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希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A98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民终130号 |
案号 |
(2018)赣1025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谱科发能源设备(扬州)有限公司、苑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乐群人民币268268元及利息26814.88元(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4年7月24日起算至2016年5月18日止,2016年5月18日后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林希舜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受理费6161元,财产保全费21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561元,由上诉人徐乐群负担1472元,由被上诉人华谱科发能源设备(扬州)有限公司、苑立春、林希舜负担13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