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希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A98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民终130号
案号
(2018)赣1025执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谱科发能源设备(扬州)有限公司、苑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乐群人民币268268元及利息26814.88元(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4年7月24日起算至2016年5月18日止,2016年5月18日后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林希舜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受理费6161元,财产保全费21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561元,由上诉人徐乐群负担1472元,由被上诉人华谱科发能源设备(扬州)有限公司、苑立春、林希舜负担13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9-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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