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云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7********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7民初482号
案号
(2019)冀0127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程云朋偿还原告程书桥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内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5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6%计算;已付利息1300元应予扣减)。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程云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时间
2019-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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