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31********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9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尤虎、张美玉共同偿还原告谢湘聪借款本金210000元、支付利息199512元(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4年11月30日,以后另计至本金清偿止),合计409512元,此款限被告尹尤虎、张美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清给原告谢湘聪。 二、驳回原告谢湘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尹尤虎、张美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226元,由原告谢湘聪负担1240元,被告尹尤虎、张美玉共同负担99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2-21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