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7443号判决书
案号
(2017)湘0104执1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聚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5000元、违约金20281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欠款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顺延照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797812.5元; 二、对被告刘聚磊的上述债务,被告路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8元,减半收取5889元,由被告刘聚磊、路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时间
2017-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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