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2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2民初4176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双260116.86元; 二、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程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鹏负担5000元,原告程双负担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时间
2019-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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