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菊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6********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寻民二初字第00560号(2015)寻民二初字第00560号 |
案号 |
(2016)赣0734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光明、廖菊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桂芬借款计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0年12月26日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2元,合计2797元,由被告朱光明、廖菊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