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民初字第02036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2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哲毅借款1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0%计算自2014年6月8日起至被告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赵哲毅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徐杰的债务,对涉案(05040009)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1]第12090001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徐杰出质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赵哲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6元,公告费 690元,合计18946元,由被告徐杰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赵哲毅预交,被告徐杰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赵哲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