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26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1368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2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1、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利息;以此期间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计收复利;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罚息;并对借期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收复利。2、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利息;以此期间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计收复利;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罚息;并对借期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收复利。3、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利息;以此期间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计收复利;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罚息;并对借期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收复利];二、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76383元;三、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坤勇、金海珍对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33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416元,由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吴坤勇、金海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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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全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7051426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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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吴江同里镇科技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