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
案号 |
(2016)粤0703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泽民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69820.36元[因本案被告曾红梅系就本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64号案所确定的由该案被告徐卫民承担的200万元本息中的869820.36元承担共同清偿义务,故两被告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均应在200万元的额度内作相应扣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曾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