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洪市嘎洒食品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ET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民终822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30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维持; 一、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投资人肖名志)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水清276万元,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30日起 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 —8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8880元,由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 (投资人肖名志)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本院不另行 清退,由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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