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洪市嘎洒食品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8********ET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民终822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3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维持; 一、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投资人肖名志)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水清276万元,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30日起 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 —8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8880元,由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 (投资人肖名志)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本院不另行 清退,由被告肖名志、景洪市嘎洒食品站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