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21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被告魏弯弯、刘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涂剑毫归还代偿款130000元,并自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涂剑毫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付清款项止。 二、驳回原告涂剑毫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涂剑毫承担人民币六百七十八元,由被告魏弯弯、刘海燕承担人民币二千八百四十二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7-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