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272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921执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被告魏弯弯、刘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涂剑毫归还代偿款130000元,并自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涂剑毫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付清款项止。 二、驳回原告涂剑毫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涂剑毫承担人民币六百七十八元,由被告魏弯弯、刘海燕承担人民币二千八百四十二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时间
2017-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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