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2983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1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永达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借款本金5505786.42元;二、被告哈尔滨永达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17年2月21日产生利息1014447.63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三、被告黑龙江省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华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马玉梅、狄玉、孙雪涛、张华伟、王群、许建设、胡红艳、周晓芬、陈锡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4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哈尔滨永达家电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华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马玉梅、狄玉、孙雪涛、张华伟、王群、许建设、胡红艳、周晓芬、陈锡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黑0103执17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05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