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长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2********2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1121民初1820号
案号
(2017)黑1121执1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延光、韩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从2013年1月3日计算至2017年1月4日的利息31848.74元,合计61848.74元 被告杨延光、韩长红从2017年1月5日起以本金30000.00元按约定年利率21.87%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673.00元、由被告杨延光、韩长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时间
2017-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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