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2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0223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伟明、任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黑龙江鹏程肥业有限公司农资款本金353 430元; 二、被告黄伟明、任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黑龙江鹏程肥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40 574元及违约金185480元,共计226 054元; 三、被告黄伟明、任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黑龙江鹏程肥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点四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888元,律师代理费17 100元,由被告黄伟明、任景春连带负担,与以上款一并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