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凤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1民初1821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凤霞、庄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从2014年1月8日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31645.01元,合计81645.00元 被告贺凤霞、庄明忠从2017年4月19日起以本金49999.99元按约定年利率21.87%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41.00元减半收取920.50元,由被告贺凤霞、庄明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