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凤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2********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1121民初1821号
案号
(2017)黑1121执1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凤霞、庄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从2014年1月8日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31645.01元,合计81645.00元 被告贺凤霞、庄明忠从2017年4月19日起以本金49999.99元按约定年利率21.87%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41.00元减半收取920.50元,由被告贺凤霞、庄明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时间
2017-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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