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小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95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显红、被告杨小梅尚欠原告段禄轲借款本金15764.8元、借款利息6684.3元(自2013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9日,以后另计至本金清偿止),合计借款本息22449.1元,此款限被告刘显红、被告杨小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清给原告段禄轲。 二、驳回原告段禄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显红、被告杨小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刘显红、被告杨小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