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1********3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1民初525号 |
案号 |
(2019)冀1121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彦增、王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解超、谢洪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解超、谢洪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彦增、王文娟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崔彦增、解超、谢洪梅、王文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