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连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01********3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13武民初字第2019号 |
案号 |
(2014)武执字第02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损失等计人民币270000元。二款合计39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2000元。 三、温连波赔偿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损失等计人民币7019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800元,余款39390元由温连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 四、驳回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齐英、武装、武林、武彪负担1636元,温连波负担245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11 |
发布时间 |
2014-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