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丽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9********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 )粵1302民初9674号 |
案号 |
(2017)粤1302执4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胜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74150.29元、利息1610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曹胜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88元。 三、被告龙丽群对被告曹胜平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时间 |
2017-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