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2民初2739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2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t被告邓程支付原告李幸洪、周春桃、李桂英86875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t驳回原告李幸洪、周春桃、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李幸洪、周春桃、李桂英负担1155元,由被告邓程负担1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