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1********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785号
案号
(2019)冀02执1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云峰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并以9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到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国海、王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时间
2019-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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