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1********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785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云峰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并以9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到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国海、王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