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1********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1民初1885号
案号
(2017)冀0131执1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新中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李美琪、康静、康芹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四被告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时间
2017-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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