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22民初112号 |
案号 |
(2018)冀1122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范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本金1272087.5元;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274417.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本金1272087.5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7元减半收取1315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154元,由原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94元,被告范国强负担1436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