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静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3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8刑初19号 |
案号 |
(2019)冀0608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苑月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解静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红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全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继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史改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许分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文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忠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