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文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1********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商初字第652号
案号
(2016)黑8102执00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三江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国利、肖辉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99999.99元,利息57501.3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合计157501.34元;二、被告单文双、徐亚芬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99999.98元,利息57509.4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合计157509.41元;三、被告尹洪友、陈秀青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99999.98元,利息57419.8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合计157419.8元;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尚国利、肖辉、单文双、徐亚芬、尹洪友、陈秀青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璇对被告尚国利、肖辉、单文双、徐亚芬、尹洪友、陈秀青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璇对被告尚国利、肖辉、单文双、徐亚芬、尹洪友、陈秀青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国利、肖辉、单文双、徐亚芬、尹洪友、陈秀青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被告张璇、尚国利、肖辉、单文双、徐亚芬、尹洪友、陈秀青负担8370元,建三江支行负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7-28
发布时间
2016-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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