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1053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2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晗借款71000元、购车款47000元,合计人民币1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朱云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果被告朱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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