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1********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商初字第0574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恢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8.9万元(暂计至2013年4月30日,之后以290万元贷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诺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陈仕桂、曾爱燕、谢敏、汤序东、黄鼎文对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谢敏、汤序东、黄鼎文、黄兰妹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加城花园金鸡湖路128号幢7D2D4室房屋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谢敏质押的被告谢敏持有的被告诺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5.11%的股权(股权数额为人民币255.5万元)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666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590元,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507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远胜宁物资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时间
2019-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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