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2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966.3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3月23日为2614.91元,以后以本金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等费用12574元; 二、朱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9元,由朱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