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2民初5110号 |
案号 |
(2017)苏0482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阚洁借款人民币47000元。 二、被告殷飞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阚洁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阚洁负担63元,由被告朱云、殷飞负担987元。诉讼费原告阚洁已预交,被告朱云、殷飞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阚洁。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