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林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2民初1156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恢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林春偿还原告戴礼纯借款计人民币77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戴礼纯已预交,由被告邱林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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