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林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1156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恢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林春偿还原告戴礼纯借款计人民币77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戴礼纯已预交,由被告邱林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