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1********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西执字第02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22978.26元。二、被告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信用卡截至2013年12月17日的欠款利息93501.88元、滞纳金47412.83元、其他费用880元以及自2013年12元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付)。三、被告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公告费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4-09-30 |
发布时间 |
2016-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