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7********37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42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8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总计6000万元并截止至2017年8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1247048.52元;并自2017年8月22日起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01号,4752㎡、阳国用(2013)第09-02号,93261㎡)及坐落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阳房权证自管产字第000454号,建筑面积24036.8㎡)变现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于华维、周莹对上述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3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3035.24元,由被告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于华维、周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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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华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2756618737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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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原县西城镇变电站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