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3********3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2570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沈娘钦于2014 年3月27日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合同[合同编号:108149001192】。二、被告沈娘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83.19 元及利息 23202. 25元(利息暂计至2016 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三、被告沈娘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742元。四、被告郑燕珠对被告沈娘钦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7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沈娘钦、郑燕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时间
2017-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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