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38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870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谭晓琴偿还借款本金420 000元; 二、限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谭晓琴支付借款利息290 200元(2018年5月16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 818元,由原告谭晓琴负担3283元,由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85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74317938XQ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柏林镇工业区(柏林镇柏林村长塘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