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38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3民初870号
案号
(2019)湘1023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谭晓琴偿还借款本金420 000元; 二、限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谭晓琴支付借款利息290 200元(2018年5月16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 818元,由原告谭晓琴负担3283元,由被告永兴县国群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85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74317938XQ
登记机关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永兴县柏林镇工业区(柏林镇柏林村长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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