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伊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19********3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79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被告伊红伟于2013年8月2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ABC(2012)500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伊红伟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7 619.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三、被告伊红伟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6 499.34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四、被告伊红伟按原被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利息(本金按人民币197 619.26元计算,按年利率10.71%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五、如被告伊红伟逾期未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以其用于抵押的私有房产1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河畔7#栋2单元8层80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哈房他证阿城区字第T201502063号)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36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伊红伟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被告伊红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时间
2018-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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