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3********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商初字第01671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0192.01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1日),以及支付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高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高音、何复、何润、陆琴、常州高宇电气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有权向高音追偿。 四、高祝英、庄小鹏、孙亚梅对常州高宇电气机械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祝英、庄小鹏、孙亚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1元,减半收取4880.5元,由高音、何复、何润、陆琴、常州高宇电气机械厂、高祝英、庄小鹏、孙亚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