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721********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781民初539号
案号
(2016)黑0781执00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力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福山、王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4,369.3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合计84,342.56元。 二、被告刘小东、李春艳、马长春、刘春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00元,减半收取954.50元,由被告徐福山、王桂霞承担。被告刘小东、李春艳、马长春、刘春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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