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9********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6520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2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归还贷款本金424373.3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为119321.98元。之后的利息,以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40%,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袁永亮、佛山市景竹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远海、何玲英、杨萌瑞共同在1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0元,财产保全费3155元,合计12225元,由六位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时间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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