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张金民初字第01261号 |
案号 |
(2015)张金执字第00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钱建平归还原告王志荣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钱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钱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28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