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13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4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史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史伟退赔本案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孙梅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时间
2017-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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