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赣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瑞执字第00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都县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刘艳飞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确定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都县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刘艳飞诉讼代理费53500元。 三、被告钟建春、钟建军、刘凤娣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54260元由被告于都县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钟建春、钟建军、刘凤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3-21 |
发布时间 |
2014-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