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3071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9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海丰、郑银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杰、钱国英、张志豪代偿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倪佳洵对原告张永杰、钱国英、张志豪上述代偿款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海丰、郑银多追偿; 三、被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陆敏伟对于上述300万元代偿款中被告叶海丰、郑银多、倪佳洵未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海丰郑银多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永杰、钱国英、张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6490元,由被告叶海丰、郑银多、倪佳洵、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陆敏伟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时间
2017-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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