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37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冷海平、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炜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7年1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冷海平、陈燕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