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衣本色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终6636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5月至9月工资和2019年1月、2月工资差额共计25694.89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034.48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48.28元。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5日冬季取暖补贴285.17元。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436.78元。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0元。八、确认原、被告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红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052097940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四号楼1512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