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3627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有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阳、姚霞娟、张家港市盛世强联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款90000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建国、陆国民、郭安文、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得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天益氨纶纱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有强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分别承担十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郭有强负担,被告王建国、陆国民、郭安文、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得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天益氨纶纱有限公司亦应分别负担其中的439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八被告负担,该款三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三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63569764P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金港镇德积北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