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1********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10603号 |
案号 |
(2019)苏0506执4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加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涛对被告杨加元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7120元,原告马亮负担300元,被告杨加元、沈涛负担6820元。(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