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 民一初字第1142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2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杰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加芳医疗费10 000元、护理费1 33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39 5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000元,共计52 2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杰赔偿原告于加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3 224.23元,因被告许杰已经垫付20 000元,可与其赔偿义务相抵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于加芳负担26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672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09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