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 民一初字第1142号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2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杰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加芳医疗费10 000元、护理费1 33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39 5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000元,共计52 2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杰赔偿原告于加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3 224.23元,因被告许杰已经垫付20 000元,可与其赔偿义务相抵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于加芳负担26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672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9-09
发布时间
2015-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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