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文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02********5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16)粤1972执10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邓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成旺归还借款20000元; 二、限被告邓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成旺归还借款80000元; 三、限被告邓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成旺支付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借款的逾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12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以不超过4000元为限); 四、限被告邓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成旺支付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借款的逾期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以不超过16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郑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2700元,由原告郑成旺承担316元,由被告邓文发承担2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7 |
发布时间 |
2017-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