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5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437号 |
案号 |
(2016)津0103执4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执行人鄂伟向申请人孙艳岭支付吊装费29900元。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执行人鄂伟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鄂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时间 |
2017-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