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东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1********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81民初1248号
案号
(2017)冀0581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宫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东洋、田春匣、田东海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刘广东2014年8月20日前的借款本息49000元。 二、被告田东洋、田春匣、田东海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48000元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共计19505.09元。 三、被告田东洋、田春匣、田东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刘广东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 四、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田东洋、田春匣、田东海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时间
2017-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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